多謝 閣下查詢。
一). 按法例,僱主不讓懷孕僱員放產假,或不支付產假薪酬給僱員,可被檢控,一經定 罪,最高可被罰款 5 萬元。
二) 假如閣下太太如符合下列條件,便可享有產假薪酬:
1. 在所訂定的產假開始前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 40 星期;
2. 給予僱主懷孕及準備放取產假的通知,例如向僱主出示證實懷孕的 醫生證明書;及
3. 如僱主有提出要求,已向僱主遞交醫生證明書說明其預產期。
三) 假設閣下太太為月薪僱員並於08/2020 - 01/2021期間接受了停薪留職,按《僱傭條例》附表 1 「連續性僱傭」3.(2)(b)條文,有關停薪留職時數需計為曾工作時數,故上述期間僱傭連續性並不因而終斷。若 01/2021 屆時僱只已符合(二)的條件,便可享有產假薪酬,然而,由於產假首天開始前佔無薪假日數多,產假薪酬的金額或有影響。
僱員如遇勞資糾紛,可透過其工作地點所屬的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分區辦事處,提出申索,見:https://www.labour.gov.hk/tc/tele/lr1.htm
舉報違反《僱傭條例》熱線:2815 2200
勞工處調解未果,請到勞資審裁處尋求法律裁決。
解決勞資金錢糾紛的程序,見
https://www.judiciary.hk/images/zh/court_services_facilities/c_labour.gif
以上觀點謹供參考,所提供意見將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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