多謝 閣下查詢。如被公司調鋪並沒有為閣下帶來損害則不屬違法。
根據《僱傭條例》,若懷孕僱員向僱主提交有關的醫生證明書,說明其不適宜處理重物、在會 產生對懷孕有害氣體的地方工作或處理其他會損害懷孕的工作,僱主不得 將該等工作分派給該僱員;如僱員正從事該等工作,僱主必須在收到有關 請求後 14 天內將僱員調離該等工作。 不論僱員所交出的醫生證明書是由註冊醫生或註冊中醫簽發,僱主可在收 到有關的醫生證明書後 14 天內,自費安排僱員接受由僱主指名的註冊醫 生或註冊中醫進行另一次身體檢查,以就僱員是否適宜從事有關工作獲得 另一意見。 如僱員因上述理由被調離本身的工作而令收入有所改變,該僱員的產假薪 酬或解僱賠償,須以僱員在「調離粗重、危險或有害的工作」前 12 個月 內所賺取的每日或每月平均工資(視乎何者適用而定)為計算基礎。
僱員如遇勞資糾紛,可透過其工作地點所屬的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分區辦事處,提出申索,見:https://www.labour.gov.hk/tc/tele/lr1.htm
舉報違反《僱傭條例》熱線:2815 2200
勞工處調解未果,請到勞資審裁處尋求法律裁決。
解決勞資金錢糾紛的程序,見
https://www.judiciary.hk/images/zh/court_services_facilities/c_labour.gif
以上觀點謹供參考,所提供意見將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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