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離職之後大假點計

by Miss.K @, Monday, October 19, 2020, 23:06 (1256 天前)

你好,我於2016月2月26日入職
2019年2月-2020年2月的大假為9日,基於公司拒絕所有的大假申請,所以到現在還未成功申請
而2020年2月開始我的大假為10天

我於2020年10月5交離職表,11月6日為last day

請問我2019年2月的大假再加今年2月-11月4,一共會有多少天大假???

因為我向公司查詢,公司回覆1個月為0.5天大假,如2月-11月即為4天大假

請問是否所有公司都會跟隨勞工法例去計算大假,還是每間公司都不相同?

離職之後大假點計

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⌂, Tuesday, October 27, 2020, 16:47 (1248 天前) @ Miss.K

多謝 閣下查詢。根據《僱傭條例》,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每滿 12 個月,便可享有有薪年假。有薪年假的日數按僱員受僱年資由 7 天遞增至最高 14 天。按閣下情況,服務年期為4年,可享有薪年假為9天。在受僱每滿 12 個月後,僱員須於隨後 12 個月之內放取應得的有薪年假。年假薪酬的每日款額相等於僱員在以下「指明日期」(在閣下的情形下,是終止僱傭合約日期,即2020年11月6日)前 12 個月(完整工資期,即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期間)內所賺取 的每日平均工資。

為便討論,假設閣下的「共同假期年」以同事入職日周年數算,則「假期年」如下:
首個假期年,2020.02.26 至 2017.02.25 (依法例,完成該假期年可累積享有的最大年假日數 = 7)
第二個假期年,2017.02.26 至 2018.02.25 (依法例,完成該假期年可累積享有的最大年假日數 = 7)
第三個假期年,2018.02.26 至 2019.02.25 (依法例,完成該假期年可累積享有的最大年假日數 = 8)
第四個假期年,2019.02.26 至 2020.02.25 (依法例,完成該假期年可累積享有的最大年假日數 = 9)
第五個假期年,2020.02.26 至 2021.02.25 (依法例,完成該假期年可累積享有的最大年假日數 = 10)

2020.02.26王2020.11.06受僱日數為255日(介乎3至12個月之間)。第五個假期年按比例年假日數
= 10 × 255 ÷ 366 = 6.96 (必須進位至 7 天)

僱員如遇勞資糾紛,可透過其工作地點所屬的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分區辦事處,提出申索,見:https://www.labour.gov.hk/tc/tele/lr1.htm
舉報違反《僱傭條例》熱線:2815 2200

勞工處調解未果,請到勞資審裁處尋求法律裁決。

解決勞資金錢糾紛的程序,見
https://www.judiciary.hk/images/zh/court_services_facilities/c_labour.gif

以上觀點謹供參考,所提供意見將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。
如需進一步協助,歡迎致電「港九勞工社團聯會」權益熱線,與本會職員聯絡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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